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,督促保荐人、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,日前,证监会对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》(下称《检查规定》)进行了修订,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。个人以为,对《检查规定》进行修订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,建立IPO现场检查“黑名单”制度同样有必要。
注册制由试点到全面铺开,见证着市场的进步与发展。注册制下,新股发行条件更加包容。某种意义上讲,也是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。正是如此,企业上市重现排队现象,但也催生出多方面的问题,IPO现场检查也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。
尽管企业上市条件更加包容,但一家企业上市,至少需要符合上市标准或满足上市条件,否则,即使企业IPO申请文件被监管部门受理,但同样会遭遇否决的尴尬。这也导致某些不符合上市标准或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,意图通过带“病”闯关的方式,来达到跻身于资本市场的目的。毫无疑问,这样的企业也为市场所不容。
某些企业为了上市,或应披露的信息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或通过包装的方式粉饰财务数据;或通过造假的方式来满足发行条件;或对存在的重大问题“蜻蜓点水”式披露;或者保荐机构未勤务尽责,等等等等,不一而足。显然,这样的企业是经不起现场检查的。
正因如此,IPO现场检查中,既会频频出现“一查就撤”的现象,也会出现被检查企业消极应对检查,甚至对抗现场检查的情形。比如,2021年至2022年,监管部门合计进行9轮现场检查抽查,涉及企业约80家,其中超过40家企业撤回IPO申请,撤回率超过50%。甚至某次抽中5家企业,其中就有4家申请撤回IPO材料,撤回率高达80%。无论是两年合计的超50%,还是单次的80%,撤回比例其实都不低。
“一查就撤”也好,消极应对或对抗现场检查也好,至少说明这些企业或经不起现场检查;否则,也不可能出现这些状况。
一家经不起现场检查的企业,其“闯关”或蒙混过关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。其实,企业上市标准或上市条件都是明摆着的,企业或保荐机构通过“自评”后,就可知道能否通过审核并成功注册。但是,市场上总有某些企业,抱着一种侥幸的心态。其最终结局,要么现场检查被抽中后撤回材料,要么审核不过关。
从撤回率看,现场检查对IPO企业具有较大的威慑力。毕竟,与审核部门的“纸上谈兵”不同,现场检查更能发现IPO企业所存在的问题,也更能导致IPO企业的问题曝光。因此,进一步强化IPO企业现场检查亦是应有之义。
此次对《检查规定》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,其中包括进一步强化“申报即担责”。即对检查后申请撤回、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、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。基于此,个人建议,应建立拟IPO企业现场检查“黑名单”制度。
“黑名单”制度纳入对象包括“一查就撤”的企业、消极应对或对抗现场检查的企业、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的企业,以及相关保荐机构。对于纳入“黑名单”的相关企业或保荐机构,一方面应将相关企业或保荐机构的名单广而告之,让其直面市场的“审视”;另一方面应增加下次受理其(递交)IPO材料的时间间隔。比如纳入“黑名单”后,监管部门3个月或6个月不受理其IPO材料。与此同时,对纳入“黑名单”相关企业或保荐机构递交的IPO材料,从严审核,以防止其浑水摸鱼,进而危害市场与投资者。
注册制由试点到全面铺开,见证着市场的进步与发展。注册制下,新股发行条件更加包容。某种意义上讲,也是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。正是如此,企业上市重现排队现象,但也催生出多方面的问题,IPO现场检查也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。
尽管企业上市条件更加包容,但一家企业上市,至少需要符合上市标准或满足上市条件,否则,即使企业IPO申请文件被监管部门受理,但同样会遭遇否决的尴尬。这也导致某些不符合上市标准或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,意图通过带“病”闯关的方式,来达到跻身于资本市场的目的。毫无疑问,这样的企业也为市场所不容。
某些企业为了上市,或应披露的信息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或通过包装的方式粉饰财务数据;或通过造假的方式来满足发行条件;或对存在的重大问题“蜻蜓点水”式披露;或者保荐机构未勤务尽责,等等等等,不一而足。显然,这样的企业是经不起现场检查的。
正因如此,IPO现场检查中,既会频频出现“一查就撤”的现象,也会出现被检查企业消极应对检查,甚至对抗现场检查的情形。比如,2021年至2022年,监管部门合计进行9轮现场检查抽查,涉及企业约80家,其中超过40家企业撤回IPO申请,撤回率超过50%。甚至某次抽中5家企业,其中就有4家申请撤回IPO材料,撤回率高达80%。无论是两年合计的超50%,还是单次的80%,撤回比例其实都不低。
“一查就撤”也好,消极应对或对抗现场检查也好,至少说明这些企业或经不起现场检查;否则,也不可能出现这些状况。
一家经不起现场检查的企业,其“闯关”或蒙混过关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。其实,企业上市标准或上市条件都是明摆着的,企业或保荐机构通过“自评”后,就可知道能否通过审核并成功注册。但是,市场上总有某些企业,抱着一种侥幸的心态。其最终结局,要么现场检查被抽中后撤回材料,要么审核不过关。
从撤回率看,现场检查对IPO企业具有较大的威慑力。毕竟,与审核部门的“纸上谈兵”不同,现场检查更能发现IPO企业所存在的问题,也更能导致IPO企业的问题曝光。因此,进一步强化IPO企业现场检查亦是应有之义。
此次对《检查规定》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,其中包括进一步强化“申报即担责”。即对检查后申请撤回、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、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。基于此,个人建议,应建立拟IPO企业现场检查“黑名单”制度。
“黑名单”制度纳入对象包括“一查就撤”的企业、消极应对或对抗现场检查的企业、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的企业,以及相关保荐机构。对于纳入“黑名单”的相关企业或保荐机构,一方面应将相关企业或保荐机构的名单广而告之,让其直面市场的“审视”;另一方面应增加下次受理其(递交)IPO材料的时间间隔。比如纳入“黑名单”后,监管部门3个月或6个月不受理其IPO材料。与此同时,对纳入“黑名单”相关企业或保荐机构递交的IPO材料,从严审核,以防止其浑水摸鱼,进而危害市场与投资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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